第三篇,最近在上生命倫理的課程,剛好可以分享一下。
本次分享比較像是為了釐清我個人的想法而找的相關討論,因此內容可能會參雜一些我上課學習到的知識與架構。
原文網址:生與死的兩難:安樂死在台灣?
這篇是在2016年台灣舉辦第一場討論安樂死議題的政策公聽會之後發表的文章。統整下時間線,台灣在2009年將安寧療護正式納入健保,在此之前,安寧療護已試辦超過十年,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在2019年正式施行,至於安樂死,目前為止尚未合法。
關於安寧療護、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樂死,可以說都是在「生命尊嚴」與「生命品質」之間辯駁,不過需要注意的是,三者之間的差異會讓支持的群體不完全重疊。
實際的差別在於安寧療護是停止對末期病人無效的醫療,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給予人們決定在面臨特定(包括末期、植物人、……共五類)情境時,是否接受可能有效,也可能無效的醫療措施。至於安樂死——在此縮限為「主動安樂死[註1]」——可以概略為提供給可能時無多日,又或者一心尋死的人,自行服用致命藥物的管道。
回到原文,在倫理層面,正方多主張生命品質與自主權,認為人要能擁有生命的自主權,才能活得有品質。因此當活在痛苦並只能等待死亡的時候,為什麼不能選擇在當下結束生命呢?
而反對安樂死的這一方,多主張的是生命尊嚴與生命權,認為無論如何殺人都是不合乎倫理的。有些人會說「人類對於生命,實際上並無決定生死的權利」,而安樂死正是一種加工死亡。
有趣的是,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人多數是反對安樂死的。乍聽之下有點奇妙,但仔細探討,或許就可以釐清箇中原因。
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在於減輕末期病人人生最後一段路上的痛苦,讓他無痛地迎接自然的死亡,這才是所謂的「善終」。
假若安寧緩和醫療足夠普及,人們似乎也無須擔憂最後那段求生不能、求死不得,只希望能自我了斷的時光。可惜受限於台灣醫療資源與體系,加上對於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,許多可以艱難地活著的病人,像是植物人,都是被排除在安寧緩和醫療之外的。這也是為什麼即使台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早已行之有年,仍有不少人希望安樂死能合法化。
內文抑有介紹其他安樂死合法的國家,以及一些推行者的故事與案例,我覺得都可以讓我們去思考,所謂倫理考量與個人價值觀之間究竟該如何調和,而你所認同的想法又會是什麼。
另外,在討論正、反兩方意見之後,不能遺忘實務上還會面臨其他問題,例如:醫生必須承擔執行的角色,以及判斷被質疑的可能。相關新聞可參閱:為失智婦執行安樂死 荷蘭法院判醫師無罪
有關倫理考量的更詳盡討論,可以參考:反對安樂死的倫理考量
註1:
主動安樂死包括在患者要求之下,給予自行服用致命藥物的服務,以及替無法表達意願的患者執行死亡手段。後者是無法得知當事人意願的「非自願安樂死」,目前尚未有國家合法。
被動安樂死指的是在患者要求之下,停止無望的救治,聽任其死亡。這個概念也是我上課的時候聽到的,值得注意的是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討論中,多會迴避這種行為是否算是被動安樂死的疑問,而在本探討安樂死的議題中,基本上也只有談論主動安樂死的部分。
2020.05.06.待我思考再清楚一點,可能還會補充一些個人想法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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